《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息”的三个知识你知道吗?
关注与利息有关三个条文,相当重要喔。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告诉我们:
1、受法律保护的最稳定的利息约定是多少?
年利率在24%以下(包括本数24%)的利息部分,该部分利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索取该部分利息。也就是说这部分利息是最为稳定的利息,得到法律最为稳定的保护。
2、利息的灰色地带在哪里?
超过24%至36%(包本数)的利息部分,该部分利息,债务人如果自愿给付并且已经给付的,如果要求退回可不予退回,债权人起诉索取,法律不予支持。因此,这个部分的利息也是属于灰色地带,债务人有权不给付,债权人无权索取,债务人已经给付了该部分的利息,便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要回该部分给付出去的利息。
3、啥是无效利息?
年利率超出36%的利息部分,该部分的利息属于无效利息,即使债务人已给付,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返还。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这条告诉我们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1、没有约定利息的。在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再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2、利息约定不明的,不是自然人的。在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明,而借贷双方又不是自然人,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3、利息约定不明的,是自然人的。在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不明,但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举证证明以往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而在这起种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可在0~24%之间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告诉我们逾期利息怎么计算:
1、即使有约定,有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超过24%;
2、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从保护出借人的利益考虑,可以按照年利率6%支持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3、约定了借期利率但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注意第2、3项中从逾期之日起起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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