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高正尉
办案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号:鄂黄西检刑不诉(2024)42号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月,王某通过朋友姚某认识袁某了解到出借银行卡刷流水赚钱的事情,约定按银行卡流水走账总额的0.2%收取好处费。王某于2023年2月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由袁某安排的人操作,之后王某在ATM机上取现40000元交给该人。经查提供的银行卡号单向流入资金40余万元,其中核实为诈骗案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金额为16万余元。
办案过程:
王某于2024年3月4日委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高正尉律师作为该案的辩护人,当时案件已经侦查结束,移交到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觉得本案情节轻微,而且王某当时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争取的方向就是不起诉或缓刑。经沟通,了解到王某的儿子正在公安大学就读,有意向在毕业后参加公安的公务员考试,如果其判处刑罚,就可能会影响其儿子今后的就业。于是,将工作方向定为尽最大努力争取检察院的不起诉。2024年3月5日立即奔赴黄石阅卷,在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拿到案件材料后,当场审阅,联系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表达了希望不起诉的请求。沟通完毕回南昌后,按不起诉的办案思路,起草律师辩护意见,与准备的其他材料一并邮寄给检察官。在检察官收到材料后再次与其进行沟通。最终与检察官达成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致意见。
案件结果: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20日作出鄂黄西检刑不诉(2024)42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王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