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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金妮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9〕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钱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孙X以高备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备公司”)股权代持项目可以代持股权、高备T0项目需要资金以及个人借款投资为由,采用建立QQ群组、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俞XX、孔XX等180多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39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900万余元。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孙X的亲属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X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孔XX、李X、薛XX、窦X、赵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韩X、郭某某、简XX等人的证言,档案机读材料、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高备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定向融资协议、股权代持协议、A轮股权众筹计划书、代持股权确认函,名单、QQ群公告截图、QQ群聊天记录截图,个人借款合同、收据,交易明细、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借条,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X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孙X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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