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的概念、意义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诉讼程序。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简易程序,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以专节形式增设了“简易程序”,2012年、2018年《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两次修正,使简易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简易程序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缓解人民法院面临的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事审判程序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启动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简易程序的启动程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对于自诉案件,由人民
法院决定是否适用。②对于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权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只要其中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只能适用普通程序。③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简易程序审判的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而不能适用于其
他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
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4)在适用案件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对那些案情复杂、重大、难以定性的刑事案件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5)在控诉职能的履行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
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
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7)在正式审判前,应首先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以
及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以确定其后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
理。
(8)庭审程序大为简化。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公诉人、
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需要指出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
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以决定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