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何某在相关微信群和朋友圈评论里发表的言论是否对张某的名誉构成侵权。公民的名誉,是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何某与张某就魔法气球加盟合作一事发生纠纷,何某在微信群及朋友圈所发布的言论主要是针对张某未兑现承诺,要求其退还6万元加盟费,其中虽涉及评论张某是骗子,不讲信誉等,但并未构成对张某进行侮辱、诽谤,同时结合“魔法气球?专卖店”微信群、亚洲气球协会微信群的群内人数,且张某已将部分群成员移出的状况,虽何某发布的言论确有欠妥处,但尚不足以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加之张某也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因何某的上述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