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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鹦鹉案看司法觉醒与刑事辩护的力量

作者:程达群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程达群

2022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自此前的“数量论”改为以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并明确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与野外种群区别对待,“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解释》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两种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犹如一阵春风,吹散了多年来笼罩在无数鹦鹉养殖户和宠物爱好者头顶的阴云。此后,多地检察院纷纷撤回起诉,众多当事人重获自由。回顾这些鹦鹉案,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法条的变化,更是一位位刑事律师在暗夜中执炬前行的身影。

一、“一只鹦鹉即入罪”的司法困境

回顾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传统标准是“数量论”——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CITES公约附录中的物种,一只即入罪,十只即为“情节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这一“一刀切”的入罪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巨大的争议:人工繁育的动物与野外种群是否应当同等对待?买卖自己繁育的鹦鹉,其社会危害性真的与盗猎贩卖野生种群等同吗?

最具代表性的是“深圳鹦鹉案”。2016年,深圳男子王某因出售自家繁殖的6只鹦鹉(其中2只为受CITES公约保护的小太阳鹦鹉)被刑事立案。2017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五年刑期,只因出售几只自家繁殖的鹦鹉,舆论一片哗然。公众普遍感到困惑:这些在人工环境下出生、长大的鹦鹉,哪里“野生”了?它们的交易,真的需要动用如此严厉的刑罚吗?

二、律师辩护:法条之外的常识与情理

王某案的二审辩护,由斯、徐两位律师担纲。在那场广受关注的庭审中,辩护人勇敢地提出: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并非刑法规定的野生动物,王鹏不构成犯罪。尽管这一无罪辩护的核心论点最终未被法院采纳,但辩护带来的思考却深深触动了司法者——刑法的打击对象究竟是谁?立法保护的初衷到底是什么?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认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出售的是自己驯养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鹦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徐律师后来回忆,自2017年深圳鹦鹉案起,动物刑事案件开始引起全国关注,“我们开始推动动物类案件司法解释的修改。新规出台,是五年以来无数公民、记者、律师、立法和司法高层共同努力的结果。”大案刑辩团队接到的动物类案件求助近五年至少有300起,仅2021年就实际办理了11起动物案件,“迄今为止实现了100%的有效辩护,其中三起无罪”。

南京鹦鹉案同样令人动容。2018年4月2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十年刑期,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二审上诉,成为唯一的救济途径。吴某龙的妻子委托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辛律师担任二审辩护律师。

在二审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一份DNA鉴定结论,试图证明涉案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辛律师当即提出反对:“我反对,这种鉴定方法不科学、不规范,没有相应的依据,鉴定结论不可靠。”这种鉴定方法,本质上是通过“将鹦鹉身上的羽毛以及脚环编号寄到一家专门做鸟类DNA的机构”出具证明,其科学性本已存疑,更重要的是,它只能证明物种类别,却无法回答一个根本性问题:这只鹦鹉究竟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

辛律师进一步指出,CITES公约所称的“贸易”是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履行公约的恰当罪名应是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而非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后者的前提是“野生动物”,而人工繁育的个体是否属于“野生动物”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厘清的法理问题。公诉机关最终亦认可,“若辩方能够证明涉案鹦鹉确为人工饲养,则认可辩护人关于量刑过重的意见”。最终,二审将十年刑期大幅改判为三年。

从十年到三年,从五年到两年,这背后是辩护律师对每一个证据的穷追不舍、对每一种法律适用的反复推敲、对每一个程序权利的有力守护。正是这些坚韧的辩护,将长期被忽视的“人工繁育vs野外种群”的区分,推向了司法决策的前台。

三、层报最高院:个案正义推动制度进步

在王某案中,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后,案件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法必须经最高法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核准了该二审判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教授在点评中指出,本案是对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特殊减轻制度的运用。“特殊减轻在程序上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而使得刑法关于本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地方人民法院对于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是否能核准特殊减轻,没有把握,所以不会轻易启动特殊减轻制度。”而最高法对本案的核准,“也提示地方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确有特殊情况时能积极启动特殊减轻程序,以‘激活’这项制度,避免把特殊减轻的条件掌握得过分严苛。”

正是层报制度构建的上下联动机制,让个案正义得以超越一隅之见,推动整个司法标准的进步。江苏鹦鹉案中,检察机关更是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向最高检提出了修改司法解释的工作建议,这一建议直接推动了2022年司法解释的出台。江苏三级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牡丹鹦鹉案过程中,能动司法,对原本可能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肯定。

四、司法鉴定的“科学神话”与辩护的重任

鹦鹉案暴露了司法鉴定中的诸多弊端。南京鹦鹉案中,公诉机关使用的鉴定方法被当庭质疑其科学性与规范性。司法鉴定被称为“科学证据”,但实践中,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过度依赖名录“一刀切”等问题屡见不鲜。涉案物种本身可能已在名录之中,鉴定机构能够得出的结论仅限于此,却无法回答一个在定罪量刑中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这只鹦鹉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后者恰恰是衡量社会危害性、决定刑罚轻重的核心要素。

司法大数据的统计或许能印证这一趋势:2025年司法大数据显示,涉珍贵动植物案件的无罪判决中,87.6%以“主观认知错误”为关键辩点。当鉴定不能满足定罪所需的事实认定要求时,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揭开“科学证据”的面纱,要求司法机关回归无罪推定原则。这正是刑辩律师应当坚守的阵地。

五、机械执法:当法律不再有温度

深圳鹦鹉案一审宣判后,公众普遍感到困惑与不平:这些在人工环境下出生、长大的鹦鹉,其交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的与盗猎、贩卖野外濒危种群等同吗?这种困惑,恰恰暴露了机械执法的根本缺陷——以形式合法性代替实质正义,以条文的字面含义代替立法精神。刑法第341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野生动物种群,防止因过度捕猎而导致物种灭绝。然而,人工繁育不仅不会危及野生种群,反而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减少对野生种群的捕猎压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相关答复函中也明确,“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新司法解释正是对这种机械执法逻辑的否定——它不再唯数量论,而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并要求综合评估涉案动物是否为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行为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多种情节。

在司法解释发布之后,还有无数刑事律师在默默奔走。苏律师办理的合肥“肥东鹦鹉案”,当事人因购买两只“小太阳”鹦鹉被刑事追诉,一审依据旧法已作出有罪判决,案件一度陷入僵局。拿到一审判决书后,苏义飞律师第一时间注意到新司法解释的变化,联合黄、高、胡、袁律师接受委托毅然踏上申诉之路,“从合肥基层法院到市中院,从检察院到司法机关,他们一次次递交材料、一次次沟通协调,历时一年半,终于推动案件重审”。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当事人被宣告无罪。一只鹦鹉,牵出一桩案件;一次坚持,换来一场清白。

与司法机关敢于担当的魄力相应,商丘的鹦鹉养殖户们也迎来了产业的春天。2022年司法解释出台后,商丘鹦鹉养殖户不再“担惊受怕”,此前因鹦鹉案频发而几乎停摆的养殖产业重新驶上快车道,养殖户们终于可以合法经营,“不再因溯源被追刑责”。


六、刑事律师的坚守与信仰

每一个鹦鹉案改判、每一个不起诉决定的背后,都站着一位或几位不辞辛劳的刑事律师。他们翻阅卷宗、寻找辩点、走访证人、撰写意见书——一次次把被边缘化的“常识”重新带回法庭的中心。正如辛本华律师所言,“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危害性小于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在量刑时应从宽处罚”——朴素的法律常识,需要经过无数次辩护才能被司法者真正看见。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专业、敬业、精业”的执业理念,以“穷尽一切合法途径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结果”为己任。在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刑事律师的信仰,是在每一个个案中守护那些容易被遗忘的价值——法律的良知、人的尊严、对正义的朴素认知。刑事辩护从来不是为了帮助“坏人”逃避惩罚,而是为了确保法律这柄利剑,始终指向它应当指向的方向。我们守护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自由和尊严,更是法治的天平不被机械与偏斜所压垮。


七、结语:法治进化的每一步,都有辩护的影子

司法改革的每一步,都不是从天而降的恩赐,而是无数律师、法学家、记者和普通民众共同推动的结果。律师是其中最不引人注目却又不可或缺的一环——我们不像法官那样坐堂审案,不像学者那样立书著说,不像媒体那样掀起舆论浪潮。我们只是在每一个案件中,竭尽全力地为当事人争取那一点正义的空间。当这一点一滴的努力汇聚成洪流,司法就会向着公平正义的方向,迈出坚定的一步。

这就是刑事律师的职责,也是我们的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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