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秋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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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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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卖淫案判决:主犯与从犯的法律制裁

发布者:徐忠秋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1日|分类:综合咨询 |13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李某某、齐某某、薄某被控于2019年4月至2023年6月间,利用信息网络,通过电报网站及微信群组介绍卖淫活动。李某某作为主犯,创建并管理相关群组,发布卖淫人员信息,吸引有卖淫或嫖娼意愿的人员,并通过收取会员费和卖淫分成非法获利超过271900元。齐某某和薄某作为从犯,加入并协助管理群组,编辑发布卖淫信息,推荐审核卖淫人员,帮助实施介绍卖淫活动。


仲裁结果: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被告人齐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薄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同时,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1900元,上缴国库,并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办案过程:

本案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包括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点评及建议: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合作情况。对于主犯李某某,鉴于其有前科且在案件中起主导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对于从犯齐某某和薄某,考虑到他们的辅助作用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我们建议被告人在服刑期间深刻反省,积极改造,出狱后能够重新融入社会,遵守法律法规,不再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同时,建议社会加强对网络环境的监管,防止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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