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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发布者:孙侠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8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共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发布日期:2018-09-28 浏览:327次

   

(2017)沪0115民初27157号


案件详情:

被告系某广场的物业管理单位。2015年4月27日,原告在某广场A座6楼公共茶水间摔伤。原告伤后至上海市东方医院等医疗机构就诊,共计花费医疗费80,899.02元(已扣统筹支付部分,含伙食费)。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2017年6月2日,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宋某右下肢等处因故受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伤后总的休息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12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50元。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2015年7月16日,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2015年7月16日宋某科目三(2015年4月29日撞伤)因伤缺考收取250元补考费。”

2017年3月6日,案外人某金融认证标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员工工作及收入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宋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是我公司员工,本期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现任财金学习事业部门ACCA项目总监职务。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该员工月薪如下:1.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6日,每月工资性收入为税前人民币10,500元;2.2016年1月17日至2016年6月31日,每月工资性收入为税前人民币12,000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性收入为税前人民币14,500元。该员工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因伤无法正常工作期间不享受带薪休假,我司已根据其医院病假单和当月薪资标准如数全额扣除其薪资收入……”。

2017年8月14日,案外人某金融认证标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工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5年4月至今,宋某的工资及扣税情况说明如下:一、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税前工资为11,000元,纳税572元,税后工资为10,428元。期间因受伤住院,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底没有上班,其中4月工资为8,690元,5月、6月和7月工资为0元;6月份纳税13.16元是之前工作奖金收入;因伤处不适去医院门诊复查换药等请假,2015年10月工资扣发174.50元,11月工资扣发349元。合计本期工资损失为税后33,545.50元。二、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税前工资为12,900元,纳税872元,税后工资为12,028元。三、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税前工资为14,500元,纳税1,357元,税后工资为12,092.50元,期间因为二次手术和术后感染,2016年8月及9月休息30天,2016年11月及12月休息30天,其中8月工资为8,062元,9月工资为4,030.80元,11月工资为10,075.60元,12月工资为2,015.40元(这两个月份所纳税高于工资收入是因之前工作有奖金收入,比如,2017年3月纳税高于其他月份,亦是因为有之前工作有奖金收入。)因伤处不适请假2天,2016年11月工资扣款1,140.80元。合计本期工资损失为税后25,327元。四、2017年2月至今,税前工资为18,500元,纳税2,294.50元,税后工资为14,903.50元。五、因本公司另外又给予员工全勤奖,如果员工当月全勤上班,则可得全勤奖500元,该款项未计入纳税范畴,2015年4月、5月、6月、7月、11月、2016年8月、9月、11月、12月因伤请假,所以这9个月没有全勤奖金。合计本期工资损失为税后4,500元……”。


孙侠律师观点: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为事发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保障公共区域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原告在公共茶水间摔倒,被告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已在事发大楼工作一年多的人员,理应较为熟悉茶水间环境,在行走时应注意地面情况,避免摔倒受伤。综合考虑原告在事发大楼工作的时间、原告当天的着装及手持物品情况、被告的保洁频率、事发时间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70%的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4,800元、医疗费82,449.02元、误工费12,044.90元、交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补考费25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08,593.92元的30%,计32,578.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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