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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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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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迟但到!六名被骗人的案件被刑事立案

作者:黄云龙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2日分类:亲办刑事案例浏览:129次举报

   

虽迟但到!六名被骗人的案件被刑事立案

 

 本案属于诈骗罪案件。在受害人到县级公安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被害人又将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上诉至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认为本案应该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在此基础上,我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黄云龙律师接受被害人的委托,向县级检察院提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并经过了多方努力、检察院查阅案件材料并进行调查后,通知公安机关在申请监督期间对本案指控的诈骗罪进行刑事立案。最终,公安机关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张某某等六人因分别向涉嫌犯罪的段某某购买生猪,因李某某、张某某等六人与段某某有的是认识、有的是朋友关系,就相信了段某某的话,在没有交付生猪的情况下先行支付了购买生猪的款项。在购买了生猪以后段某某拒不交付生猪,李某某、张某某等六人一直催促交付生猪、要求返还购买生猪的款项均无果。且拿了购买生猪的款项后即逃匿不知去向,受害人购买的生猪不仅没有拉来,还被段某某诈骗了共计购买生猪款项50余万元。由此引发了本案。本案中,段某某一开始就没有想要把生猪交付给各被害人,并虚构了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的生猪款项,已涉嫌诈骗罪,给各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二、办案经过

20234月,受到诈骗的六人找到我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黄云龙律师,并进行了委托介入本案,让黄云龙律师向普洱市宁洱县公安局对段某某涉嫌诈骗进行控告,因段某某诈骗的案涉金额达到了50余万元,且在骗取了财产以后逃匿,已经达到了追究段某某涉嫌诈骗的刑事责任条件。2023413日普洱市宁洱县公安局认为段某某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3511日,黄云龙律师及李某某、张某某等六人向普洱市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状,希望能依法追究段某某涉嫌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退还侵占的财务50余万元。但是最终普洱市宁洱县人法院作出了(2023)云0821刑初XX 号裁定书,认为段某某侵占其财产,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缺乏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的罪证,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后代理律师又向普洱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因公安局、人民法院均得不到案件的受理,202369日,黄云龙律师又再次向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就宁洱县公安局2023413日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向宁洱县人民检察院请求立案监督并提交了相关申请及控告材料。宁洱县检察院在审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后,还分别亲自到了李某某、张某某等六人的家中,分别为六个受害人一一做了笔录,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与调查,对每一个受害人的具体案情进行了详细的询问。最后宁洱县人检察院作出了宁检立监控申审通(2023号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认为:宁洱县公安局已经于2023912日已经对段某某涉诈骗罪立案侦查。

2023912日至此,本案再历时五个月之久后,受到段某某诈骗的六名受害人员,终于等到了宁洱县公安局的立案侦查,黄律师代理的六名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目前,案件正在宁洱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相信一定会在正义、公平公正的合法程序下得到保障和维护。涉嫌犯罪的嫌疑人也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严肃追究其涉嫌犯罪的刑事责任。

    案件文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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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点评:

本案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要求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本案因公安机关最终立案侦查,被害人才拥有了救济途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四、相关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五、律师介绍 

黄云龙律师,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司法部第二批律师专业证书(刑事专业)获得者。有多年法院、公安部门工作经验。现任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云南省行政及依法治省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党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2020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代表作有《中美故意杀人罪比较研究》、《对我国行罚正当性根据的再追问》。现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勐康(普洱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普洱市分公司、云南无量山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景东管护局、景东县国资公司等数十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办理过数十件在云南省内重大、疑难、复杂、具有一定争议的案件,代理案件曾数十次获得死刑改判判决、无罪判决、定罪免刑判决。

主要业务范围: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案件代理,政府单位顾问及行政诉讼,刑民交叉案件等。

电话|13678777096

地址|云南.昆明.普洱





云南刑事辩护黄云龙律师团队 [专注刑事辩护,因此我们更专业!] 一、律师团队优势 黄云龙,律师资格证号153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经济犯罪、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