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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咨询——离婚后股权纠纷案中的那些“绝技”

作者:马俊哲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9次举报

广州离婚咨询——离婚后股权纠纷案中的那些“绝技”

看广州离婚律师以案说法:

 暮春三月,花朝佳节,一同事的朋友、现年36岁的晴帆(化名)委托我把她打官司的经历整理成文,只为劝告那些还在“诉讼中的人”,人生苦短,早点结束官司,走好未来的路。晴帆与前夫先后打了包括离婚、股权之争在内的四场官司,如果不是我和同事果断阻止,可能还会产生第五场官司。本文所谓的“绝技”是指把法律当作手段、当作技巧,通过司法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我和同事主张不能滥用“绝技”,适可而止,要选用最适合当事人的方案、方法,达到他们生活和利益能够相对平衡。


一、官司一、官司二:离婚纠纷案


我与晴帆在三年前认识,她是中学老师,至今我仍记得她当年一脸清纯的模样,经过这两年多的官司,苍桑的她完全没了清澈的模样。她以夫妻二人性格不和、前夫责任心差为由,找我同事代理与她前夫的离婚纠纷案,官司一是她起诉前夫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她前夫起诉要求离婚,离婚过程中晴帆提出要求分割前夫持有A公司的股权,但因涉及A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需要财务资料,A公司拒不配合提供,法院认为会拖延离婚案的进程,建议在离婚案调解结束后,再由二人另案分割股权,官司二遂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官司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A公司由前夫持有28%、股东B持有48%、股东C持有24%的股权,是一家经营了5年的销售、安装门窗、铝合金等业务的内资企业,自成立至今没有引进新的投资人,有10多位员工,据前夫介绍经营状况一般,有较多现金收入,但财务状况较乱。


在晴帆和前夫离婚后不久,我和同事曾陪同晴帆找A公司、前夫协商股权分割事项,A公司断然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并认为股权没有价值。我同事在暗地里观察A公司两、三天后(我同事绝对是晴帆的中国式好朋友),根据货物进出公司情况,框算了进出货物的大致金额,认为晴帆可以向前夫提出要求一次性补偿65万元,但前夫坚持认为只能支付35万元补偿款。我和同事认为在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无论是评估股权价值,还是确认分得14%股权、成为A公司新股东,对于没有经营经验、和其他股东没有友情基础的晴帆来说,更加不利。


如果要达到晴帆的目的,之后将再面临一到二场诉讼,这将扰乱她现有的生活。离婚三十六计中有一计“李代桃僵”,是指当离婚纠纷案件发展到必然有损失时,舍得局部的损失,以换取全局的利益。我和同事均劝她宁可少拿点补偿款,不要选择再次诉讼,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况且二人还有个儿子,前面离婚官司已经家破两散,没必要为了几万元再次互相补刀,或者我们可以用三十六中的“以逸待劳”或“抛砖引玉”计,等前夫松懈时或把A公司业绩做大时,放长线钓大鱼,之后再去另案诉讼。“釜底抽薪”计告诉我们,以A公司股东的抵触情绪,不宜正面直击,需要先找税务、工商、供应商、销售商等摸底了解情况后,再定出击方案。而晴帆性急等不了,要再出口气,在献计献策无效后,我的同事不再代理她的官司。晴帆另行委托了另外律所的余律师,以前夫为被告,要求分割前夫名下持有的A公司28%的股权,掀起官司三,官司持续了近五个月。


开庭过程中,法庭将委托第三方对A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作出司法审计,以判断股权实际价值,但前夫及A公司仍然拒绝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账册等财务资料,无法得知净资产,无法确定股权价值。法庭最后依职权调取了A公司在工商、税务部门等留存的财务报表,但根据财务报表中的数字,A公司处于连年亏损状态。晴帆认为A公司隐匿真实账册,财务数字不真实,要求法庭责令A公司出具真实的报表,以评估股权价值。因为A公司仍拒不提供财务报表,法庭告知双方,要么在给其他股东履行必要通知程序后,将根据股东是否购买股权的结果,来判决是否由一人一半持有A公司股权,要么按上年度末现有的财务数据分割股权价值,但因A公司后来有继续经营,该财务数据已不能全面反映出股权分割时的客观状况,法官觉得难以判决,在向另外二名股东做了询问笔录、查阅了A公司章程后,法官努力调解,最终晴帆和前夫达成调解,由晴帆持有A公司14%的股权。同事也曾替晴帆想过是否可以通过举报A公司税务违法的方式来达到目的?权衡再三后,晴帆委托余律师代理了官司四。


三、官司四:股东知情权之诉


我们认为像A公司这样拒不提供财务信息导致股权无法估值的,


法院可以根据税务、工商部门存档的财务资料来核定其价值,也可以参照杭州市区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来核定其价值,这可能会导致股权评估价值少点,但至少能完成股权分割。官司三让晴帆成为新股东,仍不能解决他们的根本问题,留下后患,晴帆将更加被动。


如果晴帆想要知道公司经营情况的,只能以公司为被告,通过股东知情权之诉才能得到财务资料。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和晴帆没有联系,我和同事以为不会再有案件了,没想到余律师再次发起了股东知情权之诉,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重点要求查阅A公司财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特定文件材料。官司四在A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A公司直到开庭前才提供了部分财务会计报告,并认为因为财务工作人员能力有限,无法提供诉讼请求中的材料。法院最终判决由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官司四以判决结案。


四、“树上开花”——律师函定乾坤


官司四解束后,我和同事分析晴帆的案件,认为股东知情权之诉虽然已判决,但很难执行,先以发律师函名义告知公司及董事、高管,晴帆将要求董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条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中的文件材料实际上是指官司四中所判决的财务材料。律师函中指定要求在约定时间、地点协商,如果协商未果的,则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向董事、高管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后来,在我和同事的牵头下,晴帆、前夫及股东B、C达成和解,由前夫支付40万元补偿款给晴帆,因晴帆只是调解书中确认的股东,前夫无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离婚案三十六计中的“树上开花”之计,即官司五损害赔偿之诉实际上不可能、也没有精力再去做了,但让A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信以为真,达到误以为晴帆将会真诉的目的,最终达到和解的目的。


五、我们的感悟


四场诉讼之后,晴帆在后悔当初没听我们劝告,接连发生了这么多场官司,生活被毁了。大家都知道法律是把双刃剑,我们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时,应尽量考虑当事人的生活和利益的平衡度,不能造成讼累。同在暮春三月,《如沸春风》是的我心境,《唤回东风》是晴帆的写照,以下三首原创小词送睛帆,希望你在未来日子里,能继续启帆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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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