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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的房屋来源

发布者: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261人看过


婚后夫妻的房屋来源

婚后房屋不一定都属于夫妻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有的财产购买的房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都应属于夫妻共有。但在下列情形下,虽然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并不属于夫妻共有:

1、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4、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方用本人婚前个人财产(比如个人银行账户里结婚以前的存款或者将婚前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变现等)购买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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