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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抢劫罪辩 护 词

发布者: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1日|分类:刑事辩护 |361人看过


孙某抢劫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受被告人孙某的委托,由我担任该起案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孙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孙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孙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

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具体体现在:(1)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其本意是到被害人家玩,看见被害人的电视没有天线,提出把自己的卫星信号接收器给被害人,被害人中午还请被告人吃饭喝酒,在吃饭中被告人提出把自己的两亩地承包给被害人,被害人同意承包种沙参,下午4点多钟被告人要领被害人去看地,被害人又不同意承包也不去看地。被告人是想承包点钱做路费出去打工,被害人不承包了,被告人就提出借点钱做路费,被害人也不借,被告人就要自己的卫星接收器钱,被害人也不给,后来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因酒喝多了一时冲动结果演变成抢劫行为;(2)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预谋准备的犯罪,在对被害人进行加害时其主观愿望并不是希望发生这种结果;(3)被告人作出加害被害人的行为后很害怕,就给被害人下跪求饶,内心很矛盾、很愧疚。

3、基于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人情况、成长经历与一般的犯罪相比,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面。

被告人从小父母离异,跟着父亲生活,父亲在婚后又到了姑姑家,书只读到小学二年级就辍学打工,三年前其父亲也去世了,母亲打工在外也很少联系。因为缺少教育,没有文化,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与完全成熟的人相比仍然有一定的距离。被告人孙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现在这个局面,为此他本人将付出沉重代价,请法庭念在被告人的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本案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作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被告人量刑幅度,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没有从重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

1、从本案结果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轻。

3、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移动加以肯定的,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中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以及关于量刑意见的相关规定,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孙某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恳请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图县人民法院

 

 

                                   吉林林岗律师事务

                                    滕聿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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