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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民工讨薪诉讼

发布者: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397人看过


案例    六农民工讨薪诉讼

 

原告:肖明库,男,汉族,1962513日出生,农民,现在吉林省九台市土门岭镇山咀村2组。

原告:肖华,男,汉族,1987916日出生,农民,现在吉林省九台市土门岭镇山咀村2组。

原告:李长申,男,汉族,1955922日出生,农民,现在吉林省九台市土门岭镇山咀村2组。

原告:刘明城,男,汉族,1966128日出生,农民,现在吉林省九台市土门岭镇山咀村2组。

原告:刘晓霞,女,汉族,1964417日出生,农民,现在吉林省九台市土门岭镇山咀村2组。

原告:刘明艳,女,汉族,197149日出生,农民,现在吉林省九台市土门岭镇山咀村2

      被告:迟春雁,男,汉族,1982420日出生,农民,现在吉林省安图县松江镇,个体工商户。

     因劳务合同纠纷诉至安图县人民法院,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基层法庭开庭审理。2015年肖明库、肖华、李长申、刘明城、刘晓霞、刘明艳在安图县松江镇给被告迟春雁打工盖楼,在打工过程中迟春雁先后拖欠肖明库14000元、肖华16000元、李长申16000元、刘明城13000、刘晓霞15100元、刘明艳11400元合计95000元劳务工资一直不给。2017915日原告等人又找迟春雁要钱,迟春雁还是没有钱给,但是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本人迟春雁自2015年至2016年(建信用社的楼)拖欠农民工肖明库、肖华、李长申、刘明城、刘晓霞、刘明艳等人攻击玖万伍仟元整(小写95000.00元),约定于20171230日之前全部付清,如到期违约用此条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欠款人迟春雁2017915日。答应在20171230日前给付剩余工资,但是到期仍然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为此六人找到安图县政府有关部门,经过调查,迟春雁是个人承包的分包劳务,不具备用工主体,承包的工程也并不是给信用社盖楼,这样的劳务报酬只能去法院诉讼,于是到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

林岗律师事务所滕聿江律师担任肖明库、肖华、李长申、刘明城、刘晓霞、刘明艳等6人农民工的代理人,给予立案调查,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存在的法律关系:

一、本案中主体间法律关系的认定1、肖明库、肖华、李长申、刘明城、刘晓霞、刘明艳等6原告与被告迟春雁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肖明库、肖华、李长申、刘明城、刘晓霞、刘明艳等6人为迟春雁提供劳务,迟春雁应当足额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被告迟春雁与建设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关系。迟春雁为承包人,建设单位为违法分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迟春雁不具备承揽该建筑工程的资质分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建筑工程分包给迟春雁属于违法分包。3、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与被告迟春雁之间系建设施工合同承包关系。分包单位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发包单位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

二、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劳务费承担的法律责任1、被告迟春雁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迟春雁作为原告的雇主,原告为其提供了劳务,原告有权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被告迟春雁应当足额支付原告劳务费。2、分包单位应当与迟春雁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将劳务费支付给原告本人,而不应支付给“包工头”迟春雁,分包单位也不得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否则应当与“包工头”迟春雁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发包单位应当在欠付分包单位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劳务费与迟春雁、承包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中,被告迟春雁拒绝提供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工程价款是否已经结清,如果工程未结清也是导致原告的劳务费不能获得足额支付的原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在欠付分包单位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劳务费与迟春雁、分包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原告劳务费数额的认定1、原告直接受雇于迟春雁,并接受迟春雁的监督与管理,原告的劳务内容也由迟春雁或者其管理人员负责指派,由迟春雁或者其管理人员记录原告的考勤,迟春雁根据原告的实际劳务内容、出勤情况、生活费借支情况,迟春雁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合有效的。2、迟春雁根据原告所在工组实际劳务内容,核算出原告所在的工组劳务费总额,有工长根据实际工组劳务内容记录的考勤记录,生活费借支明细等作为证据予以佐证。迟春雁为原告所在工组出具的工组核算单,也真实的反映了原告所在工组实际劳务内容,也是迟春雁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3、原告提交的欠条、原告所在工组的结算单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能够证明原告实际被拖欠的劳务费数额,因此,原告劳务费数额可以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跟随被告迟春雁在其承包的工地从事辛苦的建筑工作近一年的时间,有的已经超过一年,原告平常仅借支部分生活费用,原告大部分的劳务费用被拖欠,因此原告被拖欠劳务费实际是原告辛苦一年的血汗钱。原告认为,原告劳务费不能获得及时支付的原因在于“包工头”迟春雁不向原告提供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被告迟春雁有可能是自己开发建造的工程。因此,迟春雁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法院审理结果判决迟春雁支付农民工工资。      

律师认为,发生劳务报酬案件,农民工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维护权益因为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存在的问题

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一旦发生, 在选择劳动仲裁解决或者直接经过诉讼途径解决, 农民工含混不清, 在找承包方索要工资遭到拒绝后, 再去找发包方同样也会遭到拒绝, 是否有第二条途径解决呢?他们中的大多数是茫然的, 即使个别人了解点皮毛, 也无济于事, 往往只会 无功而返。

建设领域的发包方往往不与承包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多数发包方为了谋利,而将工程的劳务费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并且不与承包方订立书面的劳 务合同,仅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而分包,无论工程是否竣工,既不与承包方书面结算,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劳而无功,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无书面证据, 告状无门,即使法院受理,对于农民工弱势群体来讲,受保护的程度即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有失社会的公平正义。即使有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也不给支付工资,农民工往往是通过承包方向发包方借生 活费、交通费、零花钱的形式而获取极其少量的报酬,一旦农民工工资有拖欠,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

原因及解决的对策。

建设领域发包方如果不与劳务承包方即农民工的劳务施工方订立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 而仅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将劳务费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者个人, 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但仍面临着农民工讨薪四处碰壁的现象发生, 究其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发包方为了谋利或利用农民工不懂法而用工, 发包方为了完成建设工程而不平等地控制承包方,违背了劳务分包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不与承包方结算,导致农民工只能通过承包方向发包方以借支生活费、交通费等形式获取少量的报酬,纠纷发生时,发包方经常会以农民工没有形成劳务分包合同或没有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直接用工为由将其拒之门外,农民工索取劳动报酬无据可查,那么农民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不履行,农民工可据此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如果农民工和发包方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但是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主体资 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生劳动报酬纠纷,发包方若不与农民工结算,但依据劳务分包合同和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发包方还欠农民工工资,至所欠数额无法确定时,可依据承包方的施工日志以及承包方给农民工出具的工资欠条予以确认,理由是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结算,发包方拒绝结算。发包方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 责任不在承包方,而在发包方,对此,发包方不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而应与承包方在欠付农民工工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并不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冲突,以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4年 9月 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 22号发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第十六条: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者克扣 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作为发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只在欠付的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呢?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结算确定欠付工程款,或者发包方拒绝结算, 但是经法庭开庭审理能够查明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的,至于承包方给农民工是否支付或支付了多少,发包方只能在欠付承包方的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农民工承担清偿责任。2004年 10月 25日法释 (2004) 14号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责任,明确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主体之一被告,即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以及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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