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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邀约“壮胆”却卷入命案,律师锁定“从犯+自首+赔偿谅解”从“故意伤害致死”到“缓刑三年”!

发布者:胡明波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背景与指控

本案涉及两起独立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事件,被告人M均以不同方式参与其中。

第一起事件(2001730日) :1996年,被害人蒋某之父蒋某某为被告人张某一之姑母张某某的借款提供房产证担保,后借款人逾期未还,张某某多次索要房产证未果。2001730日中午,张某某邀其侄子张某一陪同前往蒋家索要房产证,张某一又邀约了被告人M一起前往。蒋某见张某一等人再次前来,即拿起家中菜刀示威,被其父劝开,张某一与M下楼离开。但张某一心中愤懑不平,即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陈某某及成某(在逃)等人,众人各自携带猎刀再次来到蒋家欲“教训”蒋某。陈某某、张某一、M、成某四人来到蒋家二楼撞见蒋某,张某一、M及成某即对蒋某拳打脚踢,陈某某持猎刀朝蒋某捅刺一刀,致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闻讯赶来的蒋某某亦被成某持刀划伤。

第二起事件(2003613日) :当晚,在某市一歌舞厅内,曹某与沈某某因故发生纠纷。陈某某及1、周某等人应曹某之约赶到舞厅。沈某某一方见对方来人,即与同伴M(与本案被告人M同名,系另一人)、M(判决书中称xx”)等人下楼准备离开。曹某追赶至楼下拦住对方,双方发生争执。3先掏出猎刀朝曹某右胸刺了一刀,又刺伤赵某。陈某某随即持刀追上3并捅刺其腹部,后1亦持刀冲上前将xx3捅倒,xx3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在此事件中亦被捅伤腰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一、M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系直接行凶者,被告人张某一蓄意报复、邀约他人作案,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M参与作案,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二、辩护策略与核心争议焦点

被告人M的辩护人胡明波律师采取了 “承认参与但切割重责、突出从犯地位、强化自首与赔偿谅解情节” 的综合辩护策略。M本人亦主动投案,认罪悔罪。

核心争议焦点与辩护要点如下:

第一,关于从犯地位的确认与量刑减让。 公诉机关已认定M系从犯,辩护人进一步向法庭阐明:在第一起事件中,M仅系被张某一邀约前往,其对陈某某携带猎刀并最终捅刺蒋某的行为并不知情,亦未持械伤害蒋某,仅实施了拳打脚踢的辅助行为;在第二起事件中,M并未参与。辩护人据此请求法庭依据从犯的法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

第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M201111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据此提出M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经查属实,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第三,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在第一起事件中,被害人蒋某手持菜刀示威的行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当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对此予以认可,认定该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蒋某有一定过错。

第四,关于积极赔偿与取得谅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M与张某一、陈某某的亲属共同与被害方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七万元,被害方亲属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并提交书面材料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将此作为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向法庭提出,法院对此予以积极评价。

第五,关于“超出邀约授意范围”的责任划分。 被告人张某一的辩护人提出,蒋某被刀刺伤致死超出了张某一“只是教训一下,不要动刀子”的邀约授意范围。法院经审查,在张某一、M、陈某某的供述及成某的讯问笔录中均证实张某一确有“不要动刀子”的交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这一认定间接为M减轻了责任,因为M系受邀约参与,其对超出邀约范围的持刀捅刺行为不承担主要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一、M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直接行凶致人死亡,被告人张某一蓄意报复、邀约作案,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M参与作案,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一、M具有自首情节,且三被告人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方对矛盾激化亦负有一定责任。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某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M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案例评析与结语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参与多起暴力冲突、涉及多人死亡的严重刑事案件。胡明波律师在本案中为M成功争取到缓刑,辩护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精准的角色定位与主从犯辩护。 在两起命案中,M仅参与了第一起事件中的辅助性殴打行为,未持械、未直接致伤致死。辩护人准确锁定M“被邀约参与、辅助性行动、未超出邀约范围”的角色特征,成功将其与直接行凶者陈某某和组织邀约者张某一作出清晰区分,使其获得从犯的法律认定。

其二,自首情节的成功固定与呈现。 M系主动投案,辩护人将自首作为法定从轻情节予以充分强调,为缓刑的适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三,赔偿谅解工作的积极推动。 辩护人协助当事人及其亲属积极筹款赔偿,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重大案件中,赔偿谅解往往是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关键考量因素之一。本案中二十七万元的赔偿金额和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M最终获得缓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其四,对“超出授意范围”情形的有效利用。 虽然“不要动刀子”的交待系张某一所作,但这一事实经法庭确认后,间接为所有受邀约参与人员划定了责任边界——受邀约者对超出邀约授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承担较轻责任。辩护人敏锐地捕捉并利用了这一有利于M的事实认定。

其五,被害人过错的双重运用。 在第一起事件中,蒋某手持菜刀示威,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辩护人将被害人过错与民事纠纷起因相结合,构建了“事出有因、双方有责”的酌定从轻情节体系。

该案例充分说明,在多人参与的暴力犯罪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对当事人角色的精确界定和对量刑情节的系统性挖掘。即便案件后果严重、涉及命案,通过从犯认定、自首、赔偿谅解、被害人过错等多重减刑路径的综合运用,仍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等较为宽宥的处理结果。胡明波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堪称从犯辩护与量刑精细化操作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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