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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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如何准备?

发布者:赵飞洋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7日|分类:知识产权 |379人看过


中国有句古话叫:胜王败寇。这种认识早已深深地传唱于江湖。然而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辩审三方谁才是正义的代言人?显然三方之间的博弈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正义应当实现,并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也正因为此,我认为律师的辩护工作就不仅仅是一项法律的技术,更是一门博弈的艺术。

律师在辩护中的博弈,我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自我博弈。在辩护中,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职业道道和执业纪律规范对自己的角色、职责进行认识、定位、提高、塑造。律师的辩护权来源只有两种:委托与指定(指定本质上还是委托,即指定的辩护人也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其辩护),但是辩护权的行使却是法定的,即律师一旦接受委托或指定进行辩护后,行使的是独立的辩护权。律师作为辩护人要履行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在此定位的基础上,律师自我博弈的过程应当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开展辩护工作,勤勉尽责;自我博弈的最终目的是将自己塑造成一个理性、高效、道德品质良好的优秀辩手,从而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在此自我博弈过程中,我认为律师的工作包括而不限于: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及时开展会见工作、制作详细阅卷笔录、制作准确全面的证据分析表、设计庭审发问提纲、查阅相关指导性判例、研讨疑难案件、确定辩护意见等。

律师在辩护中的博弈,我认为其次要解决的是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博弈。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或者其他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通过各种方法来隐瞒真相,比如电影《全民目击》中的孙红雷扮演的父亲为了挽救涉嫌犯罪的女儿而隐瞒了案件真相。因此,律师只有取得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才能顺利地开展辩护工作,才能提供有效的辩护。信任能否建立,就看双方博弈的过程及结果。为此,我认为律师应当做到及时、必要的会见,会见时语言诚恳、态度端正,不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虚假承诺、不要诱导其改变供述或敷衍了事,要认真用心聆听其供述及辩解的事实与理由,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相关法律规定,为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的辩护方案。

律师在辩护中的博弈,我认为再者要解决的是与公诉人、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博弈。律师与公诉人的博弈,本质上是就案件事实及案件定罪量刑等问题在观点上的交锋。双方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协助法院依法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为此,我认为律师的工作包括而不限于:及时到公诉机关阅卷、阅卷后及时到公诉机关当面与承办人沟通案件意见等。律师的工作不应该是简单地将卷宗复印完后就等着开庭,这样不好。为了与承办人有效地沟通,律师应当吃透案情,指出案件疑点、矛盾点并找准相关法律依据,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律师的法律意见。律师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博弈,这个过程一般发生在审理阶段。我认为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要用语规范、辩护观点有理有据,不要用侮辱性语言或其他方式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人身攻击。一个有效、良好的辩护,应该是被告人最终获得了客观、公正的对待,同时被害人对裁判结果也满意。

律师在辩护中的博弈,我认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解决的是承办法官的博弈。这是考验律师智慧的真正的技术活。这主要分为庭前、庭审中、庭后三个阶段。鉴于法官的中立角色及法官承担的繁重审判工作的客观事实,我认为:庭前,律师应当做到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制作出专业、简洁、客观、全面的阅卷笔录供承办法官参考,对掌握或获取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要依法提交,同时可初步阐述自己的辩护方案;审理中,律师在庭审中要遵守庭审程序,尊重法官的合理要求,辩护要客观、有理有据、观点明确、思路清晰;庭后,律师要结合庭审情况,提交专业、详细的书面辩护词。

以上是我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积累的一些经验,供阅者参考。囿于篇幅所限,具体的博弈工作无法详细展开。最后回答下文首的问题,我认为控辩审三方制约机制的设立,就是为了平衡刑诉中各方的博弈力量,尽量体现博弈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因此,控辩审三方谁才是正义的代言人的问题本身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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