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孟宪宇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7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某市Z金属制品有限公司XX门业处进货,以高于进货价向客户出售门。张某于2020年元月8日向刘某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本人张某由于门款未付事情,欠刘某人民币44000元整(大写:肆万肆仟元整)。经双方协商,利息定为人民币/元整,债务人必须于2021年底前将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双方约定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是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出具欠条后,张某向刘某偿还了10000元。
刘某、张某庭审时一致认可:刘某系某市Z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老板娘,XX门业属于该公司。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给付原告34000元货款的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844.22元,共计34844.22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费用25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应当依约向原告刘某支付剩余货款34000元,原告刘某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律师费、保险费过高,本院仅支持从2022年1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被告张某抗辩是给原告打工、帮忙,双方有口头约定,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张某抗辩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也未提出反诉,可另行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货款34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489元,保全费491元,由被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