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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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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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变一房”,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

发布者:谢建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2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三房变一房”,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

 

案情简介

张某昆明某开发商于2017年6月10日签订了三份《认购协议书》,约定张某该开发商购买其开发的昆明某商业广场2-3F-3060A、2-3F-3060B、2-3F-3060C商铺,价格分别423304元、407585元、407585元。当日张某该开发商支付购房定金150000元。2017年7月3日,张某分两次向该开发商支付购房款478474元。就在张某等待银行按揭的期间,发现自己还与该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情况下,2018年1月5日,该开发商张某购买的三个商铺备案成一个商铺:3060号商铺。

购买者的想法:

张某找到谢建程律师称:本想购买小面积的商铺,就是便于出租及出让,现在开发商将三个商铺备案成一个商铺,这与当初购房的愿望相悖、表示不想再购买了。

律师认为:

谢律师听了张某的想法,并查阅了张某手中的证据材料认为:第一,开发商未经张某的同意,将“三个商铺”网签备案成“一个商铺”之行为,是开发商单方行为,已经侵犯了张某签订三个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权利;第二,开发商的上述行为,已经造成张某购买三个商铺的目的不能实现,其双方签订的三份《认购协议书》,在事实上根本不能履行,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根据综上分析,谢律师建议张某,到法院申请查封该开发商的涉案3060号商铺,并立即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三个《认购协议书》,并要求开发商立即退回购房款并承担资金占用的违约利息。

法院观点:

张某与昆明某开发商签订书面《认购协议书》,双方就昆明某商业广场房屋买卖达成了合同关系。昆明某开发商完成的商品房备案登记情况与《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购买商铺的内容不一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等之规定,支持张某基于解除合同,并判令开发商立即退还购房款628474元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故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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