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原则并非以“双倍返还”为限,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合同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视为双方给自己可能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额外保护措施,法院对此应予支持。判决结果:原告与被告沂兴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定金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原则并非以“双倍返还”为限,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合同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视为双方给自己可能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额外保护措施,法院对此应予支持。判决结果:原告与被告沂兴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定金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的《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