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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篇|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随着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相应降低

发布者:李文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622人看过

   裁判主旨: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应降低。保险人对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在保险合同中以加粗字体提请投保人注意的,一般宜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陆波 VS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陆波与陆帅系父子关系。陆波为其车辆在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陆帅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变动现场。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以酒驾为由拒赔。

审理结果

开福区法院一审驳回陆波的诉讼请求,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

饮酒不驾车、交通肇事后积极进行救助不仅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亦是每个公民应具有的基本常识。酒驾、醉驾、交通肇事后逃逸也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将以上行为纳入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中,投保人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越高,社会危害性越大,保险人就以上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相应降低。因此,对于法律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保险合同对免责条款已加粗提示时,应认定保险公司就酒驾系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基于驾驶人酒驾致人死亡及事故后变动现场的事实拒赔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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