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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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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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及时赔偿最终少刑

发布者:张学敏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1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邓某、杜某、王某某、吴某其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杰、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周宝其、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刘雪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学敏、被告人吴某其及其辩护人曹书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邓某、杜某、吴某其在K货料理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某某、高某、马某某、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宋某某、王某某、邓某、杜某、吴某其在该KTV楼下及附近,先后二次或持械殴打,或拳打脚踢黄某某、高某、马某某、刘某某。经鉴定,黄某某左腘窝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高某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马某某左颈部皮肤划擦伤及体表多处皮肤擦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刘某某右颞顶部头皮挫伤、下唇口腔粘膜破损及左颈部皮肤划擦伤,分别构成轻微伤。后王某某、邓某、杜某、吴某其逃逸,宋某某被被害人当场扭获。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吴某其、邓某、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邓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于同日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宋某某、邓某、杜某、吴某其、王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吴某其家属已对黄某某、刘某某、高某进行赔偿,并获得三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邓某、杜某、王某某、吴某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高某、刘某某、马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谅解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邓某、杜某、王某某、吴某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害人黄某某、马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王某某、吴某其的供述,被告人宋某某系在殴打现场被被害人马某某扭获,被告人宋某某之前亦供述其系酒喝多,走不动了,故被告人宋某某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杜某、王某某、吴某其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其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高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宋某某、邓某、王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自愿向本院缴纳赔偿款各2,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邓某、杜某、王某某、吴某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不符合认定从犯的条件,亦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二、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

三、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9月5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

五、被告人吴某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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