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离婚时说好能随时看孩子,凭什么不让我见?” “你连抚养费都不给,凭什么来见孩子?” 家事法庭里,这样的争执屡见不鲜。而在双方相互指责的背后,藏着无数孩子受伤的心灵。难道抚养费和探望权,真的只是“一手交钱,一手见娃”的交易吗?不久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诠释法律如何在家庭关系变化中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阿雯(化名)与阿俊(化名)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2012年生育大儿子,2014年生育小儿子。2024年7月,因双方感情破裂,阿雯与阿俊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如下: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两个儿子在离婚后均由男方抚养,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直至两个孩子均年满18周岁为止;在不影响两个孩子正常生活与学习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两个孩子,每逢周六、日可带两个孩子外出活动或留宿,男方应予以探望方便。 双方离婚后,两个儿子随父亲阿俊居住生活。在母亲阿雯探望儿子的过程中,双方就探望方式、时间等问题发生争议,阿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俊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阿雯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对子女探望事宜作出明确约定,阿俊未依约配合,侵害了她的探望权。 阿俊辩称,他之所以未予配合,是因两个孩子不愿随阿雯离开,且阿雯自离婚后从未支付抚养费。他认为阿雯当前每周接走孩子的诉求实质是变相争夺抚养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雯与阿俊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孩子的探望权予以明确,但是在探望方式、时间上未进一步确定。协议离婚后,两个儿子由阿俊直接抚养,阿雯作为母亲,有权探望两个孩子。阿雯要求行使探望权,于法有据。在具体行使探望权时,应以不影响子女正常的学习与生活为前提,并注重探视方式的合理性与适度性。同时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在探望过程中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使孩子同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在充分考虑双方意愿、子女年龄、就学情况、居住距离等因素后,横州市法院作出判决:非寒暑假期间,阿雯每月探望一次,具体为每月第二周的周六10时由阿雯至阿俊住处接走两个孩子,并于当周周日17时前将两个孩子送回阿俊住处;寒暑假期间,阿雯可在寒假期间接走两个孩子共同生活7天,暑假期间接走两个孩子共同生活14天,阿俊应当予以协助。 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抚养费的支付与探望权的行使实际上是相互独立的。一方面,抚养费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的经济需要。如离婚协议中约定不直接抚养一方应负担抚养费却未支付,可依法追索;另一方面,探望权是亲子关系自然延伸出的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为了满足父母与孩子沟通和交流的情感需要,未支付抚养费不是法律规定的中止探望权利的理由。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离婚导致父母不能共同抚养子女,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利是平等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配合。因此,父母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望,另一方也不能以未行使探望权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婚姻虽断,亲情不断。离异的父母应秉持对孩子的爱与责任,依法履行义务、正当行使权利,用理性与包容为孩子撑起一方晴空,让他们在完整的亲情滋养下,健康快乐成长。 转自: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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