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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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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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女士与洛阳X融公司、洛阳X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9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情况 :

2014年5月30日、2014年8月19日,原告韩女士(甲方)分别与被告建融公司(乙方)、建洛公司(丙方)签订《投资资产管理合同》2份,合同编号(建)字2014050817、20××××259,数额分别为30万元、10万元到期时间分别为2015年11月30日、2015年2月19日,均约定月收益率1.7%,每月20日支付次月收益额。第四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执行满一个资产管理期止。甲方可提出撤资要求;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撤资要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所托管资产及其应得投资收益归还甲方;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抽、撤托管资产。第十条、违约责任,1、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运营资产和收益,由乙方在三日内无条件向甲方代偿,涉及到资产形式的都以货币折算。2、因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偿还义务,自逾期之日起丙方每日按合同额及收益之和(包括滞纳金)的万分之十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份合同,被告建融公司都出具了对应的收据及承诺函,分别载明:收到暂借款30万元、10万元。均承诺:资产托管期限到期后,若资产投资运营方不能按期足额返还托管资金,我公司郑重承诺,三日内无条件代偿不足的投资资金。被告建融公司最后一次付息时间为2014年11月20日。
另查,被告郭先生、蔡女士、万先生、张女士为被告建融公司的股东。2010年9月13日,四被告分别向验资账户17×××47存入注册资金,共计1000万元的。当日,被告建融公司自验资账户中转入其基本账户1000万元。2010年9月15日,被告建融公司自其基本户中转出998万元。

二、律师点评:

原告韩女士与被告建融公司、建洛公司签订的《投资资产管理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意思表示,且已开始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韩女士依约向被告建融公司交付投资款合计40万元,已“执行满一个资产管理期”。现原告韩女士按照合同约定请求被告建融公司、建洛公司归还投资款,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建融公司、建洛公司因未及时返还投资款,造成原告韩女士经济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被告作为被告建融公司的股东,在注册资金出资后不久,即自基本账户中转出。诉讼中,未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具有抽逃出资之嫌。

原告韩女士请求被告郭先生、蔡女士、万先生、张女士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刘广全律师,青岛大学毕业,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执业。  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