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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龚某离婚纠纷,房产怎么分割

发布者:隆万花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7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11日生育一子龚某甲。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及其家人。被告家庭封建思想严重,加之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我与被告家庭思想观念相差较远,无法沟通。2012年9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2013年4月1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做出任何行动努力维系婚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挽回。龚某甲尚小离不开原告的关心和照顾,原告已为小孩找好了就读的幼儿园。被告脾气暴躁,不适合直接抚养小孩。2012年1月19日,被告出具一份《协议书》约定东西湖区常青花园x号地块X区商品房第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50%归原告所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子龚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龚某甲的抚养费5000元/月直至年满18周岁,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各承担一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归还原告陪嫁所有家用电器;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1、分居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自2012年7月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民事判决书一份、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12年9月25日向东西湖法院起诉请求离婚,2013年4月16日,东西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准许原告撤回上诉的裁定,现再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三组证据:1、2012年4月2日报警记录;2、2012年7月31日报警记录,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及家人进行殴打辱骂,不宜直接抚养孩子;3、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2012年8月25日报警记录,接受案件回执单,法医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脾气暴躁,伙同他人对原告及原告的家人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轻微伤,原告父亲轻伤,原告母亲轻微伤,被告不宜直接抚养孩子;4、2013年1月报警经过一份、病历一份,证明2013年元旦,原、被告因接孩子在派出所发生争执,被告父亲在派出所动手打原告并将原告踢伤;5、淘宝网上购物记录复印件一份、xx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抚养,原告曾经离职半年照顾孩子,对孩子付出更多,关注更多,离婚后,孩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6、xx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具备抚养小孩的经济能力。

第四组证据:1、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关于夫妻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常青花园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x号地块X区商品房第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的50%归原告所有,现应依法分割;2、商品房合同备案清册表,证明婚后所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x号地块X区商品房第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信息,明确为夫妻共同财产;3、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证明常青花园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是被告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14.1万元,占总还款额的22%;4、企业信息查询报告二份,证明夫妻存续期间,被告在公司的股权收益。

第五组证据:1、房产证复印件一份;2、承租合同一份;3、售房合同一份,证明原告父母经济状况良好,不需要原告负担;4、毕业证书、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家庭完整,家人素质较高;5、音像资料,证明被告家人性格暴躁,被告家庭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成长。

第六组证据:1、接受案件回执单(2011年11月4日)、接受案件回执单(2012年7月31日),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适宜抚养子女,子女应由原告直接抚养。3、人民调解协议书(江族民调字(2013)011号)证明2012年8月25日,被告伙同他人到原告父母家并使用暴力将原告及原告父母打伤。被告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第七组证据:1、病历三份(龚某甲)证明原告曾离职在家照顾子女,对子女付出较多,理应直接抚养子女。2、银行对账单一份,证明原告有经济能力抚养子女。

第八组证据:淘宝购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给予小孩无微不至的关怀,原告应直接抚养小孩。

第九组证据:1、收入证明,证明原告现在的工资收入有能力抚养子女;2、庭审笔录二页[复印自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2012)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00号徐某诉龚某离婚案卷宗],证明2012年11月的庭审中被告自认婚后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第十组证据: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卡号:6**************8。证明每月徐某工资收入为七八千元。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

二、子龚某甲由原、被告双方轮流抚养至龚某甲独立生活时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八月十九日止子龚某甲随原告徐某一起生活,此后以一年为一周期,从每年八月二十日起由被告、原告轮流抚养,抚养费由与龚某甲一起生活的一方承担。

三、未随龚某甲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龚某甲享有探视权,每月二次,探视时间、地点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

四、原告的婚前财产:博世牌洗衣机一台、博世牌冰箱一台,西门子牌热水器一台,美的空调一台,TCL牌液晶电视机一台归原告徐某所有;被告的婚前财产:组合家具一套、沙发一组、书柜三组、书桌一张归被告龚某所有。

被告龚某婚前购买的常青花园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房屋归被告龚某所有,被告龚某支付给原告徐某房屋补偿款1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五、婚后财产:婚后购买的东西湖区常青花园x号地块X区商品房第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归被告龚某所有,被告龚某支付给原告徐某房屋补偿款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该房屋剩余的银行贷款由被告龚某负责偿还。

六、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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