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莉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化疗中未严格监测病情变化致死胜诉案一例

发布者:张晓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4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恶性肿瘤是人人皆怕的疾病。但随着诊疗水平以及治疗手段的不断改进,恶性肿瘤如能早发现、早治疗,其死亡率并非所想象的那么高。本案系一例淋巴母细胞瘤患者进行化疗发生意外死亡的案例,经诉讼中的鉴定明确医院的诊疗过失,最终胜诉获赔。

【案情梗概】

年某月5日李X因“确诊T淋巴母细胞瘤20天”以“T淋巴母细胞瘤”收入被告医院生物治疗科接受治疗。入院后被告未审慎的再次明确患者淋巴瘤的分型而盲目选择了化疗方案,同时对于化疗前的检查没有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具体表现为针对李X化疗前的血液D二聚体、LDH异常升高以及肺部存在感染的情况未积极复查和针对性的治疗;化疗用药疗程不规范;治疗过程中出现胸闷、心悸、血压下降等情况未能积极查明原因并给予对症处理。基于上述过错,李X于某年某月12日意外离世。淋巴母细胞瘤经过正规治疗远期生存率较高,因此原告认为,是被告对李X的诊治过错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结果,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诉至法院,请求判若诉求。

【诉讼及鉴定要点】

受理本案后,笔者通过案例的严格分析,发现患者在化疗前就存在D-二聚体的大幅升高,该项指标对于血凝情况以及血栓性疾病有重要意义。而患者化疗后反应严重,曾发生过一过性晕厥以及胸闷、气短情况,而院方始终未予重视和对症处理,因此本案的过错重点归结为患者因血栓性疾病突发死亡而非恶性肿瘤至机体衰竭死亡。故起诉至法院。

通过江苏某鉴定机构进行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明确医院对患者的诊治确实存在过失,对于患者发生不适未进行及时的检查、检验以及复查明确治疗效果,直至患者发生突发死亡。并建议院方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重点表现为:

1.被告医院对于李X的疾病诊断存在误诊的情况,且化疗前没有详细评估病人状态即盲目化疗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2.化疗中用药不严谨,违反用药原则,没有谨慎以及及时处理患者发生的化疗反应以及脏器功能损害。

3.对心悸、胸闷、晕厥等血栓性疾病的前期症状无认知,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庭审中,法院肯定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次要的因果关系而顺利判赔。

【律师观点】

患者对化疗的耐受性以及患者的基础疾病可能直接影响着最终的化疗效果以及疾病转归。因此,建议院方加强对病患化疗中的病情监测,尤其对于高龄或有基础疾病患者要勤观察、多检查,防止化疗或肿瘤并发症的发生。对于患方,如发生严重的化疗反应或其它不适,应当及时向医生反应并沟通。出现意外要及时封存病历以及进行尸检,以防对将来的维权带来障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