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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也有假期?依据都在这啦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62次举报


痛经也有假期?依据都在这啦!

痛经可以休假么?作者汇总了全国各地关于痛经假规定,供实务中参考!如果有遗漏的,欢迎在文末留言提出!

地区

天数

法律依据

条文

卫生部 劳动部 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1-2天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第11号)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北京

1天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实施日期: 1990.01.01】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

1天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施行日期:2010.12.6)

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浙江

1-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发布日期: 2010.12.21】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重庆

2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6号】 [失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应给予下列特殊劳动保护:
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

江苏

1-2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苏政发[1989]24号】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安徽

1-2天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日期: 2016.03.01】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山东

1-2天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实施日期: 1991.08.23】

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山西

1-2天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日期: 2015.10.01】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湖北

1-2天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日期: 2009.03.08】

第九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海南

2天

海南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7修正)[失效]

第七条 从事高空、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野外流动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至两天。

陕西

1天

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2011修订)[失效]

第八条 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四川

2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川劳职安[1997]5号】

第十一条 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它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

广东

1天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5送审稿)

第六条 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天津

2天

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生效日期:2011.01.01)

第六条 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公假两天: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高空作业;
(三)低于5摄氏度的低温作业;
(四)未加温的冷水作业;
(五)野外、流动作业。

福建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生效日期:2008.12.01)

第十九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河北

1天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生效日期:1989.05.27)

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木器加工、破胶打卷、矿石筛选、漂染等比较繁重的体力劳动。
从事野外流动作业以及在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准予休息一天,工资奖金如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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