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婚姻、继承、房产律师,周三至周六是我的义务咨询日,可以电话预约后到律所免费咨询
13772516816
咨询时间:07:30-20:00 服务地区

证人证言的特殊规定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1次举报




【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西安婚姻家事李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3772516816
  •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1.2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68次 (优于97.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99次 (优于99.5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9335分 (优于99.6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3622篇 (优于99.53%的律师)

版权所有: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552233 昨日访问量:503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