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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两份截然相反房屋遗嘱兄妹三人反目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6次举报


  日前,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判决王大某、王妹某返还王某购房款23285.02元,赔偿王某损失15022.93元。

  2002年2月,王某的母亲刘某达到一定工龄,可以享受一套房改房,但是她手头缺钱,于是找到二儿子王某,经与王某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刘某的房改房由王某出资购买,刘某死后该房改房由王某继承。

  2002年1月,刘某与临平房管所签订余杭市城镇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刘某购买公有住房一套,面积59.77平方米,价格23054.48元。一个月后,王某将购房款23054.80元及维修基金2305.4元,共计23285.02元交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随后,刘某立遗嘱1份并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遗嘱约定房改房以刘某的名义购买,全部购房款均由王某一人出资,刘某死后该房改房归王某继承。该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也由王某保管至今。

  然而,在2005年6月,刘某经余杭区公证处公证撤销了当初立下的遗嘱,并再次立下一份遗嘱,将房改房一套及其所有财产由大儿子王大某、女儿王妹某继承。2006年7月,刘某因病死亡。此后,王某与王大某、王妹某因继承房产一事多次发生争端,不仅撕破脸皮,甚至大打出手。2006年8月,王大某、王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刘某所有的房屋。法院基于刘某所立的遗嘱,于2006年11月判决房改房归王大某、王妹某所有。

  判决生效后,王某心有不甘,房子虽然以母亲的名义购买,但却是自己一人出资,而且母亲承诺死后该房子归自己继承。该约定经过公证,是合法有效的。母亲另立遗嘱,将房子处理给他人,是违约行为,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于是,在2006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大某、王妹某返回购房款23285.02元并赔偿损失18.73万余元(房产增值部分)。

  王大某、王妹某则认为,王某起诉的房产系母亲刘某所有,他没有房产所有权,自然也就没有起诉的资格;他们兄妹二人是根据母亲的遗嘱,继承了房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也无权起诉他们;房改房是与工龄挂钩的,王某没有享受该套房改房的权利,因此不存在经济损失。

  经评估,该房改房现在价值为22.76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与母亲刘某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已按合同履行了支付房款的全部义务,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约定将房屋遗嘱给王大某、王妹某继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刘某已死,其遗产由王大某、王妹某继承,故王大某、王妹某应在接受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因此,王某要求王大某、王妹某返还购房款,应予支持。关于王某的损失,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该损失予以支持,其他损失,依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王某、王某返还王某购房款23285.02元,赔偿王某损失15022.93元。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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