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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房价折扣优惠能否计入可得利益损失

作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6次举报

关键词
房屋买卖   房价优惠折扣   可得利益损失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3日,顺扬公司与何某签订住宅定购协议,该协议载明:1.乙方订购的房屋建筑面积折前单价4986.42元/㎡。2.定购住宅用房的优惠方式约定:2.1、VIP会员总房款优惠5000元;2.2、“日进斗金”优惠12000元;2.3、定购本项目一期一批次住宅,额外享有100元/㎡的建面原单价优惠;2.4、付款方式优惠,按揭付款99折;2.5、累计享受以上优惠。3.乙方向甲方缴纳定购费5000元……
合同签订当日,何某支付5000元定购费,顺扬公司出具了一张收据,并为何某办理了一张VIP会员卡。后顺扬公司将上述房屋售与他人,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定购协议,双倍退还定购款0000元,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折扣优惠)33550元。

本案焦点
房价折扣优惠33550元应否作为买受人何某的可得利益损失计入违约损失赔偿范围?

法院观点
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住宅定购协议时,顺扬公司给予的房价折扣优惠33550元,应否认定为买受人何某的可得利益损失,计入违约损失赔偿范围?
合同法规定,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房价折扣优惠一般为开发商在自行拟定商品房折前单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降价、折扣等优惠,属于当今社会常见的一种市场营销手段。本案中的这四项所谓的“优惠”并非名副其实,实为出卖人顺扬公司就其所开发商品房的一种营销手段,系在顺扬公司单方拟定建筑面积(110.43㎡)折前单价4986.42元/㎡的基础上给予多项折扣优惠累计共33550元,这与在同类型、同品质商品房的市场价基础上给予33550元降价优惠完全不同。
买受人何某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开发商顺扬公司单方拟定的折前单价4986.42元/㎡与当地同类型、同品质商品房的市场价相符,方能证明顺阳公司转售他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何某购买除涉案商品房外的其他同类型、同品质商品房将会付出更高价款,否则,不得将涉案购房“优惠”33550元认定为可得利益损失,计入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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