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股东抽逃出资裁判规则
5、未履行法定程序并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
案例索引: 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7 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减资行为并不属于抽逃资金,但是,本案因公司资产的减少缩小了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公司减少资本规定了比增加资本更加严格的法律程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 1 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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