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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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裁判规则之二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744人看过

3.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张佳勋与高天云、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但借条和转款账户的出具主体均是名义借款人,故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案号:(2014)民申字第105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2-26


4.出借人的借款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的,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陈海燕与陈永华、陈武邃与陈模斯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提供的借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次实际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且借款人不能充分证明其并非实际借款人,且借款的实际用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认定并无影响,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义务。

案号:(2015)民申字第7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4-29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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