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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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账户与账内资金归属的认定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1041人看过

案情摘要


2005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提供资质并且同意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具发票后每吨加收8元作为利润。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实际使用了甲公司银行账户,进行煤炭经营。2007年1月因甲公司拖欠丙公司230万元,丙公司向法院起诉并且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甲公司账户内150万元予以冻结,2007年6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欠款2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08年4月将150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乙公司2008年4月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账户内的150万元属于乙公司所有。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借用账户协议违反规定,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账户虽然是甲公司的,但是实际控制人是乙公司,因此该账户的资金归乙公司所有。丙公司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乙公司不能取代甲公司取得账户所有人的地位,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经营,相对人仍然需要向甲公司主张权利,甲公司仍然需要对外承担责任。双方借用账户协议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账户资金进行执行,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通过签订账户借用协议等形式,导致名义存款人与实际存款人不一致时,如果名义存款人的债权人主张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名义存款人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应当按照账户记载的存款人认定账户内资金的归属。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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