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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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8日|分类:抵押担保 |1203人看过

案情摘要


李某向刘某借款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李某以其一头牛作为质押交付给刘某,但是过了几天,刘某觉得养牛麻烦,双方又签订合同,以李某向刘某借牛的形式继续占有该牛。后来,李某因结欠另一债权人张某的借款12000元,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是对牛强制执行,刘某知道后提出书面异议,主张享有质押权。


法院处理


执行法院认为李某将牛交付给刘某,刘某如何管理法律未做规定,因此刘某仍然对牛享有质权,裁定中止对牛的执行,张某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因刘某将牛交还给李某,判决刘某不再享有质押权。刘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和212条的规定,质权人将质押财产交回给出质人后不再享有质权。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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