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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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介费在买卖合同无约定 其他协议约定亦有效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8日|分类:经济仲裁 |710人看过

案例回放

陈某委托B中介公司以140万价格出售位于荔湾区某物业。2015年12月12日,在B中介公司的努力下,成功促成陈某与买家梁某以150万元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该合同约定由买家支付中介费30000元,但关于业主陈某支付中介费的条款被用笔划掉。由于陈某以高出理想价格出售物业,为表达对B中介公司的答谢,愿意支付中介费20000元以作为奖励,并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在递件后支付。


2016年1月20日,B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办理递件手续后,向陈某收取中介费,但遭到拒绝。陈某辩解称中介费已在合同中约定由买家支付,且买家也已支付了中介费,故其无需再向B中介公司支付任何中介费。B中介公司向陈某追讨中介费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业主陈某通过B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已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确认其应于成功递件当天支付中介费20000元,陈某与B中介公司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陈某应依约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向B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0000元。


专家解读

《合同法》第426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即有权利依约收取中介费。


本案中,陈某与B中介公司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中介费支付内容,但双方在《佣金确认书》中已明确约定陈某须在递件后支付中介费20000元,《佣金确认书》也属于合同的性质,可视为对中介费的补充约定,具备法律效力。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任何交易材料时,应三思而后行,对有异议的内容,应及时协商或通过司法机关作出修改,一旦签名,则具备法律效力,需依约履行,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 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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