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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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需要给报酬吗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627人看过

借名买房,享受优惠,过户时被借名人以没有补偿而拒绝,是否应该支付报酬?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二被告签订该协议,购买房屋作为双方子女的结婚用房,以被告吴某某的名义自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实际全部购房款、税费等的支付人均为原告张某某,二被告以开发商出售涉诉房屋的同等价格将涉诉房屋再出售给原告张某某,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天和城5栋3104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被告称因其房屋拆迁的补偿优惠方式才能以低于市场价的单价购买涉诉房屋,应当由原告给二被告适当补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系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该协议,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禁 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


根据该协议约定,原告以被告吴某某的名义向出卖人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双方之间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成立。现诉争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条件,依照相关规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吴某某在房屋买卖协议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吴某某应依照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中确定的价格出售给上诉人,不再做变动,且无论该房屋市场价值发生何种变化,也无论双方家庭发生何种变化,均无条件配合上诉人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上述约定表明无论诉争房屋市场价值的涨跌,双方均无权要求合同相对方给予补偿。


【律师提示】


 在房屋买卖中,有很多人因为税费购房条件,优惠等原因选择借名购房,然后在转手出售。


 这种双方自愿协商的协议不违背我国在购房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故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故双方都应该自觉遵守。


 被告提出索要补偿的问题,应该在当时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中对于该项内容没有约定,被告也未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进行起诉,以此为理由拒绝过户,是违约行为,故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



注:本文系转载,作者北京孟博律师,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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