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私人律师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100则(四)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3日|分类:公司法 |460人看过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100则(四)


31、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如果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2、借款人的内部人未获授权以借款人名义借款如何处理?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是,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3、分公司对外借款,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分公司的对外借款应当由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34、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5、有限责任公司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6、一人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7、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否应当对公司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8、向公司出借资金的民间借贷出借人能否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


一终字第291号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9、公司未经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表决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未经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表决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不得直接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认定担保协议无效,除非有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

40、为借款人出借银行账户向出借人收款,出借银行账户人是否应当向出借人承担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摘自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丛书《民间借贷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仅供普法学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