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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中对《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适用规则

发布者:西安婚姻家事李永强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8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帮亲戚处理了一件标的额不大的婚姻财产纠纷,李永强律师代理的委托人是女方,本案的基本情况是:

男女双方于201610月在咸阳机场相遇认识,之后交往,201710月时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20182月,双方家长见面,确定婚期,男方交付彩礼,双方在女方家开始同居生活,后同年3月女方怀孕,因双家长意见不合等原因导致女方流产,后未如期举行婚礼,男方执意解除婚约,遂要求退还彩礼。

本案彩礼交付的证据有录像视频证据,事实清晰,焦点问题是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彩礼应否退还,男方主张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应予退还,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对此,作为女方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抗辩意见为:本案事实表明双方订婚后曾长期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且解除婚约过错在于男方,因此本案情形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该彩礼款不应予以退还。

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第十条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如果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从前述具体规定内容可知,应予退还彩礼的前提是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且未共同生活;而本案中,双方订婚后即开始共同生活,时间长达半年之久,期间女方怀孕,之后因男方未兑现安排婚房等承诺致使女方流产;且在女方同意男方不安排婚房即可结婚的情况下,男方仍然坚持单方面解除婚约,其并无结婚诚意;因此,双方婚约解除的过错在于男方;且不存在因此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该彩礼款项不应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采纳了女方的观点,以酌情向男方返还1万元款项的判决结果予以结案,实现了女方的诉讼目标。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

10、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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