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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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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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作为公民需要满足的条件

发布者:周建军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191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生效时间2017年7月1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生效时间2015年2月4日)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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