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含义是什么;其和故意重伤害之间的界限;行凶是不是要求携带管制刀具等锐器。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应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有观点解释:“一方面行凶包含了杀人与伤害界限不明,但有很大可能造成他人严重的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宜包含在“行凶”之内。另一方面:行凶也是对暴力犯罪方式的举例。”
个人理解“行凶”是介于故意重伤害和故意杀人之间对人的生命具有紧迫危险的行为方式或危险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