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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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经济仲裁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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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与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谢国红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4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双方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否有相应依据。本案中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交房,于2014年8月30日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但此后因被告延期至8月28日交房,进行面积补差,并且原告也缴纳了维修基金、房屋契税,及办证费用等,表明双方均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各自的合同目的。根据合同条款“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初始产权登记,由于双方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以被告向原告交付初始登记的权属证书已无必要。现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取得初始登记证书,因此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应从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1月20日止。该日后属于产权转移登记,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同时也应给予配合;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转移登记办理完毕的期限,故不能按上述条款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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