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尚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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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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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模式选择

作者:刘尚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83次举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如何抢抓机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国企实现经济转型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奠定了良好的条件。就国有企业自身而言,整个改制过程需要长期的酝酿和操作。因而,国有企业高管对从改制模式到上市等环节的各方面能否有所掌控,将对企业的成功上市起到关键作用。接下来就从更务实、更实用的角度提出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企业高管应当重点关注的重要问题,并予以阐述。

首先,国企高管对改制模式的方案设计是改制的重中之重,且此模式没有固定的范本。每个国有企业不同的基础条件决定着改制的方式。因此,国有企业高管在选择改制模式的时候,需要全盘考虑,谨慎选择。可供国企高管选择的改制模式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整体改制。这种模式是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设立股份公司,原企业注销,原企业股东成为股份公司股东。这种模式适合于国有企业业务单一集中、资产难以有效分割的企业。第二种是分拆改制。分拆模式是将一个大的国有企业集团拿出下属某块业务的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改制后集团成为该股份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这种模式在目前上市公司中比较普遍,一般国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多选择此种模式实现下属子公司改制上市。第三种是分立改制。这种模式是将一个大的国有企业分立成若干独立的公司,其中某一个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上市。最后一种是联合改制。该种模式是将几个国有企业联合起来新组建一个股份制公司进行联合重组上市。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于一些规模不大、业务相近的国有企业。可以看出,上述每种模式都有其相适应的具体情况,国企高管一定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条件来进行具体改制模式的选择。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本身积淀了浓厚的行政色彩,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问题严重。同时,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的经济背景下,国有企业之间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尤其是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大量客观存在。这虽然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公司市场规模的扩大及竞争力的提升,但也带来了许多弊端。因此,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进行了相关规制。比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国有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公司可以较简便快捷的控制利润,但同时也容易利用关联关系违规操作,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需要受到严格监管。实际上,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核心态度是“越少越好”,如果存在关联交易,拟上市公司须充分披露并解释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同业竞争的存在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实现完全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则可能会伤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监管机构会要求在公司上市前完成整改或承诺解决措施。

鉴于国企改制上市的复杂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都要求企业在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必须选择有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又称保荐机构或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开展专业服务工作。中介机构作为中立的服务性机构,在企业上市过程中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改制上市当中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的问题,是国企本身所无法完成的。另外,中介机构正是以其客观、中立的态度参与到国企改制上市的环节中来,其出具的报告和文件才具有公信力和说服力,同时才能对拟上市企业起到应有的审查、监督、指导效果。所以,国企高管应当重视中介机构的遴选。同时,拟上市的国企可视情况需要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者,以股权换取战略投资者的资金。企业通过这种做法可以获取大量资金以利于重组工作的推进。并且,战略投资者可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同时,引入战略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权,可能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起到优化与稳定的作用。

作为拟上市国企的高管,对我国现行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规范有所了解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法律的规定不仅为指导国有企业的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原则,也是建立合理完善的公司结构的必要条件。关于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我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均有直接规定。同时,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从《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上对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规范的是比较严格明确的。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要尽量确保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规范操作、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股权清晰、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具体来看,我国国企改制上市中有些具体问题是非常值得高管们注意的。首先,公司发行前的滚存利润,须在发行前做出分配决议,并在发行申请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如果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由老股东享有,则必须是经审计确定的已实现利润数,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公司不应对未经审计的利润作出分配决议。其次,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拟发行股票及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有以下披露要求:发行人独立董事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是否稳健、是否已足额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发表意见;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发行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稳健性和公允性;主承销商和申报会计师应对发行人是否已足额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一节中充分披露上述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第三,由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如果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超过了20%,就应依法进行披露。第四点需要注意的是重大或有事项。它是指涉及金额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发行人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以上的或有事项。发行人存在重大或有事项的,发行人独立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分别对其是否影响发行上市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最后,国企高管应当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备案有所了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中,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国企高管不能忽略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密切联系。新《公司法》的颁布加快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程,积极推进了国有大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必须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董事会,设立相关的专业委员会,选聘高素质人员担任外部董事;其次,要提高董事会履行职责的能力,推进董事会规范运作;第三,要明确经理执行层职责和机制,实行经理负责制;最后,要加强监事会监督,切实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层四者之间有效制衡的机制。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才能在改制后形成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构成的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前须经过严格审核,在公司资信、业绩、资产质量、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发展潜力等各方面均须达到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所以,国有企业上市成功是企业完成阶段性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取得行业领先地位的重要标志,可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市场影响力。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一方面可使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进而影响公司股价,提升公司市值;另一方面,在上市过程中公司股价会产生溢价,溢价金额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大大提升公司净资产水平。有效地实现了股东价值最大化,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高管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除了需要对基础的经济、法律、管理及财务等常识有所了解和掌握,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关键性问题,这些问题之间都是相互联结、紧密配合的。只有这样,国企高管才能一一克服可能影响企业改制上市的难题,真正肩负起国有企业改革的重任。

刘尚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2007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擅长房产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医疗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