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办案件中遇到这样的情况,女方怀孕后因为种种原因瞒着男方径自去做人工流产,而男方及其家人都希望有个孩子。男方信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故到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对男方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争议比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因为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流产的行为致使男方的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认为男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因为夫妻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究竟应该如何处理?
这类纠纷的关键点是,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倾向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的,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的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机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的意见分歧无法解决,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基于以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