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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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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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仍具有股东资格?

作者:江伟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举报


    股东取得股权的要件之一是“有出资或认缴出资的行为并非是必须出资完成,即集合全部股东意思的公司章程一旦签订完毕,股东取得股权的要件也已具备。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金额、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是对事先约定的违反,此时股东也只是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股东权利只能是“合理限制”,而不能随意剥夺。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行公司法规定框架下,针对肆意违反约定拒不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通过合理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但是,解除股东资格必须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若股东未履行部分出资或者抽逃一部分出资,则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江伟律师:男,毕业于“211工程大学”延边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现任周口仲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51
  • 擅长领域:公司法、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