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取得股权的要件之一是“有出资或认缴出资的行为并非是必须出资完成,即集合全部股东意思的公司章程一旦签订完毕,股东取得股权的要件也已具备。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金额、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是对事先约定的违反,此时股东也只是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股东权利只能是“合理限制”,而不能随意剥夺。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行公司法规定框架下,针对肆意违反约定拒不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通过合理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但是,解除股东资格必须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若股东未履行部分出资或者抽逃一部分出资,则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