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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美海与南京安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爱荣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4日 13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事实与大致经过: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美海因安达将其派遣至梅钢从事离检中心的工作,后被安达公司违法调整齐美海的岗位并剥夺其入厂权限,导致其无法工作。其后,安达公司以旷工为由,与齐美海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后诉至法院,要求安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胜诉后,安达提起上诉,后南京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2、本律师的点评:

支付双倍赔偿金其实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对证据要求极高的一类案件。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案涉公司以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经法院审查,一审原告并无旷工的主观故意,而是为解决双方争议。案涉公司以一审原告旷工3天以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抓住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能够仅凭想象一诉了之,否则很容易让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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