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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爱荣律师 时间:2017年04月05日 11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原告是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之后找到我代理她的案件,在代理原告方的过程中,和原告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且将第一次庭审的情况做了深入的了解,得知被告坚决不同意调解的想法,且被告可能伪造债务的这一事实,在对证据进行分析后,极力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成功的将债务问题在离婚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并解决完毕,为原告方在后续的日常生活中取得相对平稳的生活环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且鉴于本案原告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也请求法院在抚养费问题的判决上要考虑到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故最终本案原告承担了500元的生活费,既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也照顾了原告的现实利益。

本律师认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办案基本原则是调解为主,调解不成,为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争取最大利益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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