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谷祥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家界XX公司与被告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A一初字第2017号 原告张家界XX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凤湾居委会嘉信花园,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A,女,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XX公司与被告向延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XX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界XX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界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XX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