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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李某某、某某保险公司望江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

发布者:查腾飞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7日|分类:交通事故 |2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望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腾飞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某某保险望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112.20元;2、请求判令被告某某保险望江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上述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9日12时10分,被告李某某驾驶载着夏某某(本案原告)、汪松炉、吴金娟的皖H×××××号出租车,沿望江县堤顶公路行驶至116公里碑附近路段时,不慎碰撞“拦路虎”,致原告夏某某及其他乘坐人汪松炉、吴金娟受伤,皖H×××××号出租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

  望江县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L4腰椎骨折、头皮裂伤。就赔偿事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及其他两名乘客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亦系责任保险。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可依上述之规定,直接取得向保险公司的求偿权。本案中,原告直接将被告某某保险望江公司列为被告可以及时保障其赔偿请求得以顺利实现,便利了诉讼,减少了讼累。庭审中,本院征求了被告某某保险望江公司是否同意将侵权与保险合同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该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某某保险望江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适格。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8985.45元(依医疗费发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被告某某保险望江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无法律规定,亦无合同约定,对此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被告无异议)、营养费1320元(被告无异议)、误工费17818.20元(误工期:医嘱建休180天,误工费标准:原告要求按其月实际收入3200元计算证据不足。因原告系农民居民,故宜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林牧渔业日平均工资98.99元计算其误工损失)、护理费5846.72元(被告无异议)、交通费440元(住院44天×10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依原告的伤情及事故双方过错程序酌定),合计39730.37元。根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保险人对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已尽解释和说明义务,故上述损失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应由被保险人即被告李某某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赔偿原告夏某某各项损失35730.37元;

  二、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夏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款汇入本院指定账号(户名:望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账号:12×××70)

  三、驳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7元,由被告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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