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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xx与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年09月26日 | 发布者:梁俞申 | 点击:5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收到银行贷款后六日内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且双方均确认交付的房屋应当不带租约。根据被告与兰武于2016年4...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收到银行贷款后六日内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且双方均确认交付的房屋应当不带租约。根据被告与兰武于2016年4月1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应当支付兰武赔偿款60,500元,兰武则应于收款后搬离系争房屋。然而,被告未向兰武支付赔偿款,且在兰武不愿交付钥匙的情况下自行更换门锁,并向原告交付系争房屋。因被告与兰武之间的租赁纠纷未能及时得到解决,兰武再行进入系争房屋,导致原告在收房后无法对系争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故被告的交房行为存有瑕疵,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交房义务。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应承担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本院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守约方损失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菊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郁诗苑违约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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