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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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通过配偶等近亲属参与经营竞争业务,规避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2026-05-08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期间,王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17年6月6日,王某担任技术质量部副经理。2021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某于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内,除非事先取得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从事为与公司或公司关联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提供技术、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组建、参与组建包括委托亲友组建)或参股竞争单位等行为。
2022年3月16日,某科技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王某离职后,某科技公司自2022年4月开始,每月按照14 041.35元的标准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9个月,累计支付金额266 785.65元。某装备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17日,王某配偶史某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科技公司主张王某离职后,实际为某装备公司服务,并从该公司获取收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经查,根据王某的工资交易明细,某装备公司曾向王某转账数笔,摘要为“报销”。王某自认在竞业期内,其从某装备公司及关联公司获取工资共计37万余元。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与某装备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合,生产经营相同或同类产品,产品受众亦重合,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从股权结构来看,王某配偶史某对某装备公司具有控制权,且该公司成立于王某离职后,王某亦向某科技公司隐瞒其真实入职情况,故王某应明知相关行为系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王某从某科技公司离职是为了与其配偶成立某装备公司,经营与某科技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其行为有违诚信,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考虑到王某与其配偶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王某必然会从某装备公司的盈利中获益,故王某主张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缺乏合理依据。法院判决王某向某科技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夫妻间存在紧密的人身依附与财产共有关系,双方经济利益往往高度一致,一方面可以直接或间接从配偶经营的竞争业务中获益。竞业限制制度核心是禁止负有义务的劳动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同类竞争业务。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为规避竞业限制义务,采取由配偶投资、持股、经营同类竞争企业,或借用配偶名义实际为竞争单位提供劳动,又以“配偶个人行为,与本人无关”等进行抗辩,实质上是通过隐蔽方式实施竞业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刺破形式面纱,严守义务边界,严厉打击借他人之名实施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有效遏制通过关联主体规避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乱象,既不让义务悬空,也避免权利滥用。广大劳动者应诚信配合监督,如实报告情况,严守竞业边界与底线。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