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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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调岗--郑某与某机械制造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5次举报
2025-05-20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不能完成岗位相应工作量,或者虽然完成相应工作量,但不能达到相应工作标准,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基本案情】 郑某与某机械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某机械制造公司可以调整工作岗位。郑某在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车辆零部件检验员工作期间,多次错、漏检造成批量性、重复性质量问题频发,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多次通报,并拟对其进行岗位调整,通知其在多个岗位中选择,郑某拒绝,仍到原岗位出勤,但并未实质提供劳动。在此期间,某机械制造公司按照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为郑某发放工资。后郑某诉至法院,称某机械制造公司单方调岗行为违法,请求按照原岗位工资补发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从事车辆零部件检验员工作,应严把质量关,其错、漏检造成批量性、重复性质量问题频发,并被单位多次通报,应属于不能胜任该岗位的情形。某机械制造公司根据郑某的履职能力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提供多个岗位供其选择,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具有正当性,郑某理应配合,正确履行劳动义务。郑某在调岗后拒不到岗,消极怠工,不服从单位管理,亦未提供劳动,其请求按照原岗位工资补发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法性边界,既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权利,引导用人单位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依法行使管理权,也有利于促使劳动者不断提升职业技能,适应岗位要求。特别是在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等关键岗位,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有助于强化劳动者的责任意识,保障用人单位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最终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赢发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提示】 从事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其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司产品质量和用户体验,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努力提升职业技能,把好质量关。劳动者工作不力多次造成生产质量问题,说明其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公司以此为由调整其岗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公司在单方调岗时,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调岗不应明显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亦不能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