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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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待岗合法吗?待岗的法律依据、类型、操作要点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42次举报
2025-04-18
一、待岗是典型的管理性行为

劳动关系管理中什么是管理性行为?为什么要多做管理性行为?
管理性行为主要指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用以行使用工自主权的管理方法。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提醒、谈话、警告、记过、过错累进制度等非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管理性行为是劳动关系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手段。

首先,管理性行为不可诉。管理性行为如提醒、谈话、警告、记过等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范畴,不属于可诉的事项。

解除性行为如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属于可诉的事项。经审查如果确有错误的,裁判机关可以撤销,撤销后会面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其次,管理性行为是解除性行为的基础。当用人单位作出解除性行为时,需要对其解除行为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度依据、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此时管理性行为会成为解除性行为的基础。实践中,管理性行为是证据取得的重要途径,也是合理性判断时很重要的参考依据。
再次,科学有效的管理性行为可以达到解除性行为的目的。
最后,管理性行为操作难度更低。管理性行为的实践难度和矛盾冲突烈度必然要低于解除性行为。
二、待岗的法律依据
1、《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三、待岗工资怎么发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四、待岗的操作路径
1、员工主动提出。
2、双方协商一致。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经营困难、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环境保护、宏观政策调整等。
4、企业自主用工管理。
如陕西省高院、人社厅联合公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的案例六。案例明确了以下问题:
用人单位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做出待岗培训、复岗考试的安排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考核系企业管理权及用工自主权的体现,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安排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待岗培训、参加复岗考试。
五、企业自主用工管理待岗的操作要点
1、有依法制定并公示送达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安排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待岗培训、参加复岗考试。
3、待岗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歧视性、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